公告讯息
15.Nov.2021

独立董事吴昌伯对独立董事吴美慧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禁止其召集光洋科公司110年12月24日股东临时会

独立董事吴昌伯于110年11月15日向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提起对独立董事吴美慧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禁止吴美慧召集光洋科公司110年12月24日股东临时会,主要理由如下:
 
  1. 台湾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钢公司)为光洋科公司股东,并依公司法指派其代表人林辉政担任光洋科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吴美慧对外宣称为台钢集团之幕僚长,与台钢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且由吴美慧出席110年11月5日光洋科公司董事会席间行止,及陪同台钢公司董事长王炯棻出席记者说明会等情,均显示吴美慧缺乏独立董事基本应具备之独立性要求,违反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第3条第1项第5款规定,应当然解任。
  2. 独立董事吴昌伯已于110年11月5日宣布召集110年12月27日股东临时会,业经光洋科公司于110年11月6日发布重大讯息,但独立董事吴美慧却于110年11月9日宣布抢先于110年12月24日召集股东临时会,比独立董事吴昌伯所召集之日期提早三日,且议案完全相同,显无必要。
  3. 衡诸禁止独立董事吴美慧召集股东临时会,相同议案仍得于110年12月27日股东临时会表决,独立董事吴美慧根本无任何损害可言,反可节免其所召集显属违法之股东临时会,因此所致之资源耗费,与致投资大众之繁扰,故有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禁止独立董事吴美慧召集光洋科公司110年12月24日股东临时会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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