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訊息
15.Nov.2021

獨立董事吳昌伯對獨立董事吳美慧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其召集光洋科公司110年12月24日股東臨時會

獨立董事吳昌伯於110年11月15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對獨立董事吳美慧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吳美慧召集光洋科公司110年12月24日股東臨時會,主要理由如下:

 
  1. 台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鋼公司)為光洋科公司股東,並依公司法指派其代表人林輝政擔任光洋科公司董事,獨立董事吳美慧對外宣稱為台鋼集團之幕僚長,與台鋼公司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且由吳美慧出席110年11月5日光洋科公司董事會席間行止,及陪同台鋼公司董事長王炯棻出席記者說明會等情,均顯示吳美慧缺乏獨立董事基本應具備之獨立性要求,違反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當然解任。
  2. 獨立董事吳昌伯已於110年11月5日宣布召集110年12月27日股東臨時會,業經光洋科公司於110年11月6日發布重大訊息,但獨立董事吳美慧卻於110年11月9日宣布搶先於110年12月24日召集股東臨時會,比獨立董事吳昌伯所召集之日期提早三日,且議案完全相同,顯無必要。
  3. 衡諸禁止獨立董事吳美慧召集股東臨時會,相同議案仍得於110年12月27日股東臨時會表決,獨立董事吳美慧根本無任何損害可言,反可節免其所召集顯屬違法之股東臨時會,因此所致之資源耗費,與致投資大眾之繁擾,故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獨立董事吳美慧召集光洋科公司110年12月24日股東臨時會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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